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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跑專車,搭便車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私家車跑專車,乘坐專車,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壹般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進行改裝、安裝或者從事營業運輸,導致被保險機動車風險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同時,《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非營運車輛投保後,因營運活動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人壹般不予賠付。

但是,妳要說私家車跑了專車,搭了順風車,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僅僅因為私家車在跑專車或者搭車時發生危險而拒絕賠償,不符合《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證據規則。

1,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什麽是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更沒有明確將營業運輸列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才能免除責任,舉證責任在保險人。根據司法實踐和各國立法及判例,壹般采用近因原則來判斷保險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所謂近因,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原因。保險人要想免責,需要證明私家車自駕和搭車營運是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或最主導的原因,只需證明兩者之間的先後順序沒有盡到舉證責任。

其次,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保險公司拒賠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金民終字第564號民事判決書指出,永安財險提供的其他證據未能充分證明本案中被保險人家庭自用汽車用於營利性租賃業務的情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 並且考慮到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損害後果以及權利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因此起訴永安金融。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浙溫民中字第號開庭審理。1847民事判決書認為“戴將車輛租賃給鴻運租賃公司,但租賃後其用途未發生變化,且租賃車輛的駕駛人也持有有效駕駛證,車輛的危險性並未增加。永安保險公司不同意戴將被保險車輛租賃給租賃公司,永安保險公司不能同意。

因此,保險人不能僅僅依據私家車在搭車或做汽車生意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就拒賠。事實上,沒有證據證明私家車搭車、專車業務和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