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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壹般在合同訂立前歸出租人所有,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而專門購買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密切相關。相關的法律關系有兩種,壹種是買賣,壹種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租賃中,租賃期限受法律限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民法典》第705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限制性條款。

4.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除非另有約定。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傳統租賃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收回租賃物,但對於融資租賃,根據約定有三種情況:壹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返還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壹條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