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公租房租賃滿5年後,符合條件的租戶可按綜合成本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後可以繼承和抵押,不允許出租、轉讓、贈與或其他市場交易。政府正計劃進壹步加強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分配和運營管理。兩類住房將實現住房分配、租金標準和退出管理的統壹。
公租房是壹個過渡性的解決方案。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建設,低於市場租金限額出租,可以長期穩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對於那些租不到廉租房,卻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人;買不到經濟適用房,卻買不起商品房;剛畢業,收入很高但沒有存款,買不起房,租不起穩定的房子的人,提供了幫助。
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有:
1.單身和離異申請者年齡在35歲以下。但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救濟孤兒除外;
2.離婚不到2年;
3、5年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申請轉移住房並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外;
4、領取社會保障金的城鎮居民被拆遷;
5.掛靠戶口地址不存在或者不是住宅房屋;
6.擁有汽車或者駕駛機動車;
7、建設、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
8、資助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
9.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