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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流程

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流程如下:

1.立項:用地單位到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取得項目核準(審批、備案)文件;

2、規劃審批,用地單位到區、縣規劃建設部門辦理項目規劃批準文件,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規劃部門批準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圖;

3、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簽訂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協議,或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書面同意;

4、土地申請,用地單位憑相關材料,向區、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用地;

5、勘測定界後,分局出具勘測定界聯系單,並根據規劃批復進行土地勘測定界;

6、審批,分局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審批,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進行審批;

7.發證後,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國土局出具用地批準通知書,用地單位憑用地批準通知書等相關資料申請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登記,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8、上報備案,土地供應完成後,各分局應報市招商局備案,並在建設用地跟蹤管理系統“集體建設用地”中錄入相關土地供應情況。

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如下:

1.村鎮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共設施公益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三類。這本身就是大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2.村民的房子。但是,從今年開始,農村土地將申請審批。為了規範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宅基地審批將變得嚴格,以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 * *同控股企業;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鄉村休閑旅遊、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可以批準進入市場的。需要註意的是,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市轉讓不包括國家征地等傳統的土地所有權轉讓方式。主要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設定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轉讓、抵押、投資入股等方式持續流轉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