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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退房怎麽辦?

1.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退房怎麽辦?根據《民法》第733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因此,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需要返還租賃物。如不退還,可向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限期退還房屋。如果對方不服,可以要求街道辦和物業壹起送達公證服務。如果承租人仍不願意搬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其返還房屋。1.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拒絕返還房屋,屬於侵權行為。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任何壹方不願意繼續租賃的,合同因履行期滿而終止。律師認為,此時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不是基於合同的規定,而是壹種無權占有的行為,是對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的侵害,因此屬於侵權行為。2.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絕返還房屋導致房屋所有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比如律師說,房東把房子賣給了第三人,約定了交房日期。因原承租人拒絕騰退房屋,房屋無法按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東應向購房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3.繼續占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仍需支付。原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因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反之,則應按原租金標準繼續支付。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的,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因出租人不能交付房屋,應向新承租人承擔原租金的違約責任,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為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新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與新租金的差額為出租人的利潤損失,應由侵權人賠償,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未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也應由侵權人賠償。4.起訴原承租人侵權,督促其盡快退房並承擔損失。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包括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違約或侵權的賠償、租金不能免除,還承擔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5.如果租住的房屋存在質量缺陷,不應以拒絕騰退房屋的方式維權,而應另行解決。租約到期後,承租人不時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房。租賃房屋確有瑕疵,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相關證據,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主張賠償。律師認為,不應該用“針鋒相對”來解決問題。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不得拒絕騰退房屋。綜上所述,既然房東選擇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那麽肯定會有相關協議作為保障,而且租賃合同到期後,原則上承租人必須將房屋原封不動的返還給房東。如果其拒絕返還,則是承租人的法律過錯,可以直接起訴對方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