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試運行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竣工後,正式投入使用前的總體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的活動。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遵循審批主體壹致、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公開公正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組織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專項竣工驗收工作。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申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體工程、附屬工程和公共工程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完成,能夠滿足運行需要;
(二)土地、規劃、工程質量、環境保護、人防、職業衛生、安全設施、安全技術防範、消防、節能等。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確認或者通過專項竣工驗收;
(三)竣工決算報告,並通過竣工決算審計或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或評估;
(四)工程(項目)檔案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驗收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政府投資生產性項目竣工驗收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已通過聯動負荷試驗,能夠生產設計文件規定的合格產品,並形成生產能力;
(二)生產準備工作已經完成,能夠滿足生產初期的需要;
(三)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規範等其他要求。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達到驗收條件後,僅零星項目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要求竣工,但不影響其使用或生產,且大型工業建設項目的個別項目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的,可以申請竣工驗收。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文件;
(二)建設單位編制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竣工報告、試生產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和其他專題報告;
(三)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設計竣工及投資效益評估報告;
(四)項目建設和監理報告;
(五)項目完成情況;
(六)審計部門或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七)有關工程質量、環境保護、人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安全技術防範、消防、節能、檔案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或驗收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第十壹條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15日內完成初審,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的,依法受理;
(二)申請項目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的,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補正。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壹)國家、省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設計變更及調整概算、實施方案等批準文件;
(三)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規劃、環保、人防、職業衛生、安全設施、消防、節能、資源利用等相關事項的批準;
(4)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
(五)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文件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