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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體育場館體制混亂,有“改革”卻沒有“改革”

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制度多達八種。包括承包責任制、承包責任制、全面管理、差別管理、經營目標責任制、委托責任制、租賃制、自收自支責任制等等。其中,差額管理和管理承包責任制占有較大份額,但在廣州、北京等地,采用委托管理責任制和體育場館“物業管理”模式的場館寥寥無幾[7]。雖然上述各種制度並存是改革的結果,但不難看出,壹些制度仍然是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舊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模式”色彩;有些制度雖然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壹些特征,但只能作為體育場改革過程中的過渡形式。要想讓體育場館真正走上企業化管理的道路,這些制度還需要深化。距離中共中央在《關於進壹步發展體育事業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體育場館要逐步實現企業化、半企業化管理”,已經過去了17年。為什麽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體制改革沒有實質性進展?關鍵是我們並沒有基於公共體育場館的“國有資產”性質進行針對性的改革,而是壹直將公共體育場館視為“事業單位”,其改革大多按照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的改革模式進行,從而使得改革缺乏針對性,自然“改革”而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