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住宅區使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建[1998]213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 *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 *部分外,建築物區分範圍內的下列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 * *部分:
(壹)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門廳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機房等結構部位;
(二)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