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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集會遊行示威規定

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和本規定。第三條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集會、遊行、示威須經主管機關批準後方可舉行。第四條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和郊區所轄行政區域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各區公安局(分局)。

本市閩侯縣、閩清縣、連江縣、羅源縣、福清縣、平潭縣、長樂縣、永泰縣所轄行政區域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各地的縣公安局。

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福州市公安局。

本市以外的公民在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所轄行政區域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可以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第五條本市轄區內的公民不得在本市所轄縣發動、組織或者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居住在本市所轄縣的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本市所轄區縣發動、組織或者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第六條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需要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與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舉行申請延期五日。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接到主管機關的通知後,應當立即與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不得推諉,並在主管機關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決定的法定期限前告知協商結果。第七條在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舉行的集會,應當在五壹廣場公園南極至省體育館北極外的空地、工人文化宮廣場的空地、市人民體育場的田徑場舉行。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除外。第八條申請在八壹七南路、八壹七中路、八壹七北路南門兜至東街口景區路段舉行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應當改變路線,但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申請在車輛、行人通行的高峰時間舉行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應當變更舉行時間。

主管機關認為舉行遊行、示威會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可以改變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和路線。第九條人民警察在遊行隊伍通過道路交叉路口、橋梁時,應當暫停其他車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除外)和行人通行,確保遊行隊伍盡快通過。第十條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要求越過主管機關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所在地附近設置的臨時警戒線,向有關機關、單位表達意願的,經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許可,壹至五人可以進入,其他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公民不得越過。需要停留的,應當返回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指定的就近地點。第十壹條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必須遵守市政管理法規,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沿途拋撒汙物,張貼、塗寫標語、大字報,不得損壞園林、綠地和公共設施。第十二條在市區、縣城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嚴禁使用高音喇叭。使用音響設備時,6: 00至18: 00音量應限制在80分貝(a)以下,18: 00至22: 00音量應限制在60分貝(a)以下。第十三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及本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