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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壹是加強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為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通知》、《省城鄉建設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房地產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第二條凡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八個郊區縣政府和工礦區從事城市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我市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租賃活動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和指導全市城市房屋租賃活動的管理。工商、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城市房屋租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產權證;

2.如* * *有產權,須提交* * *同意證明;

3、住宅或其他房改經營性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居住在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場地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房子可以正常使用,不屬於危房。第五條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應當持有下列文件:

1.本市居民須有本人身份證、街道辦證明、單位證明;

2.外地人員來昆須有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當地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來昆經商、辦廠、從事勞務活動等的人員。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或住宿證明;

3、政府部門安排的商業網點的租賃,還需提供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的意見;

4、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出租私有房屋,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第六條租賃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互利的原則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面積、租賃期限、租金標準、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第七條對城鎮私有房屋、單位自管非住宅房屋的租賃活動實行認證管理。出租上述房屋時,出租人應當憑租賃合同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驗證手續。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的核查手續由市房管部門辦理。評估費標準為租賃期內租金總額的10%,由出租方壹次性支付。第八條各類房屋租金標準如下:

1,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含住宅和非住宅)和自管房屋,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

2、住宅房屋中的私有房屋,由租賃雙方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五倍;

3.自辦房屋和私有房屋中的非住宅房屋,由租賃雙方商定,但必須報當地房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4.自辦房屋中的非住宅房屋,如政府部門安排的商業網點,按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三倍收取;

5、經房管部門同意轉讓直管公房的,住宅租金按直管公房同類住房租金標準的兩倍收取;非住宅的,由租賃雙方商定,並報當地房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第九條對於雙方約定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多收的租金。超額租金的支付標準為:月租金為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三至八倍的,超出部分按40%支付;月租金超過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八倍的,超出部分全部上繳。

多交的房租,專項用於城市危房改造,積累“窮人房”建設資金。

根據物價變動指數和城市住房供求變化情況,需對超定價租金進行變更的,由市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負責審核並公布。第十條修繕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認真檢查和維修房屋及其設備,確保房屋安全。因檢查不力或維修不及時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私有房屋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出租房屋的,可以與承租人共同修繕,承租人支付的修繕費用可以沖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第十壹條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房屋有倒塌危險時,出租人應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安全。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義務。第十二條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隨意收回房屋或無理幹涉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權。第十三條租賃期間,因合法繼承導致租賃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承租人自願解除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