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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違章建築怎麽處理?

庫存違章建築怎麽處理?既要從法律角度了解相關內容,又要從實際情況了解細節,每個環節都很關鍵。仲達咨詢公司將與您探討如何處理庫存違章建築。

1.違法建築的界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2、違法建築物所有權、買賣、租賃、侵權及離婚分割處理《物權法》第三十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條和第條。

3、涉及違法用地的建築物、構築物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5.最高法院等部門作出的司法解釋和批復,以及國務院及其部門的批復(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占用土地兩年以上受到處罰,屬於違法行為。

(2)最高法院致國土資源部26號函: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恢復原狀前應當視為連續狀態,對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結束時起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批復(法釋2013)(4)20051026年國務院法制辦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關於如何確認違法行為的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批復(國發函2005442號)。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於同壹違法意圖,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違反同壹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5)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8頒布的《房屋權屬登記中處理違法建築的原則和意見》,從違法建築的形成時間、所處位置、造成的影響三個方面提出了“三寬三嚴”的政策,對現在處理違法建築仍有借鑒意義。

(6)《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的批復》(國函第20001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妳局《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責令限期拆除”的規定,不應理解為行政處罰。(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土地違法行為如何計算追訴時效的批復》1997。明確違法占地在恢復原狀前應當視為連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行政法規(1)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3)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4)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5)《三峽工程建設條例》(6)《城市綠化條例》(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7。省市法規、政府規章(1)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北京市關於禁止違法建設的規定(3)上海市關於拆除違法建築的規定(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建設交通委等四部門關於加強本市違法建築拆除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5)浙江省處置違法建築的規定(6)海南省建設、 違法建築拆除規定(八)試點實施辦法(九)蘇州市違法建築拆除實施辦法(10)、烏魯木齊市違法建築拆除辦法(11)、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12)、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違法建設處置工作的暫行規定金政辦發[2014] 47號(14)宜春市通知 違法建築的六個相關法律問題分析!職能介紹樊玉華律師,陜西英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Xi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法專業委員會委員,Xi市蓮湖區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專家顧問,Xi市蓮湖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專業領域包括企業投融資、公司法律事務、建築和房地產。聯系電話:13363990139引言在城鄉建設管理實踐中,無證房屋或證照不全的房屋往往被視為違章建築,由此引發的矛盾數不勝數。本文就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以及相關的抵押、租賃、買賣、侵權等法律問題進行了簡要的研究。

壹、違章建築的認定根據違章建築,它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壹般來說,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建築法》和《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建設的房屋和設施。

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三)擅自改變建築性質,將臨時建築擅自建成永久性建築的。

二、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理問題,首先要解決壹個時間節點的問題,即現在是什麽時間?

認定違章建築的分界點,處理違章建築的出發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根據這壹規定,國有土地上違法建築認定和處理的時間節點,應當確定為依照規定公布房屋征收決定之日。

在確定違法建築具體認定和處理的時間節點後,基於對違法建築的認定考慮和處理原則,可以進行如下處理:

(1)第壹種情況屬於增量的“違法建築”,實際上是由現行的行政法規來規範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根據該規定,政府部門發現違法建築正在施工時,應當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停止施工的行政處罰。

違法建設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在履行公告、復議或者訴訟通知、催告等法定程序後,可以依法拆除。

(2)第二種情況不屬於違章建築範疇,屬於因歷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可以取得財產權,應當完全納入拆遷補償範圍。

(3)第三種情況屬於當事人主觀認識下客觀形成的違法建築。如果從具體的認定和處理時間節點計算,則按照第壹種情況處理;超出處罰時效的,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予以辭退。基於穩定的社會關系,應當完全納入拆遷補償範圍。

(4)第四種情況造成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和政府都有過錯。由於政府在行政關系中處於強勢地位,其過錯程度應該更高。在處理這些違章建築時,應將其納入拆遷補償範圍,比例可考慮在標準補償的70%以上。

(5)第五種情況是政府默許造成的違法建設。對於政府應積極履行職責的行政行為,兩年內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不作為,也應推定為政府默許。原因是:

(1)過錯責任原則;(2)壹事不再罰原則;對於這種情況造成的違法建築,如果當事人在處罰時效內應當承擔政府默許的舉證責任,自然應當全部納入拆遷補償範圍;如果超出了處罰時效,即屬於超出查處時效的違法建築,則應按照第二種情況全部納入拆遷補償範圍。

(6)第六種情況是通過受讓方取得的他人違法建築。本案中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期限,要追溯到違法建築原居住者“完工”的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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