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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後產生的租金如何解決?

2005年4月19日,被告與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團購協議,約定由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對被告擬開發的遼大輕校住宅樓(現水木清華住宅樓)進行團購。原告看到協議後,參加了團購。2005年4月21日,原告向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支付全款人民幣420000元,約定房屋面積140平方米。房價款已於2005年4月30日由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劃入被告賬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條。付款當日,原告與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了《商品房預購協議》。本來被告也應該在商品房預購協議上簽字蓋章,但當時被告是在收到原告購房款後才蓋章的。後來,盡管原告壹再催促,被告仍未按承諾在協議上簽字蓋章。這兩份協議中約定,被告應在2006年10月30日前履行交房義務,被告應按原告已付房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在約定交付期限後兩個多月,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房屋的情況下,被告於2006年2月29日與原告簽訂了《水木清華購房團購補充確認協議》,再次承諾於2007年6月5438日+10月5日前交付商品房。2007年9月,原告參加了由被告和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組織的選房程序,最終確定原告購買的房屋為。水木清華X棟x-xx-x。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水木清華團購客戶選房確認單》,建築面積122.78平方米,每平方米價格3380元。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將房屋交付給原告。1.僅從被告與原告訂立的兩份書面協議及付款收據,即當事人姓名、房屋位置、樓層、單價、預購面積、實際面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房日期、違約責任等內容來看,,基本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被告因此,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應立即將房屋交付給原告。2.原告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約定價格全額支付了建築面積為1.40平方米的購房款42萬元,而被告確定的清華X號樓x-xx-x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為1.22 . 78平方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將房屋實際面積不足3%的部分返還原告4.2平方米房價款,並支付利息12600×5.8%×3 = 2192.4元三年,誤差比不足3的部分此外,原告同意按照被告於2007年9月9日制定的分房方案中確定的清華X棟X-XX-X房屋單價,賠償被告房價款差額(3380-3000)×122.78 = 46656.4元。故被告應返還原告貨款共計12600+2192.4+78120-46656.4 = 46256元。3.被告與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的《團購協議》和原告與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的《商品房預購協議》,雖然被告沒有在《商品房預購協議》上簽字蓋章,但這兩份協議對原告當初的購房決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和主導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這兩項約定比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等要約邀請更有影響、更有效力,也應視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根據《團購協議》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規定,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房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每日420,000.00元。4.根據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沒有被告的違約,原告是不可能提起訴訟並進行賠付的。因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尋求司法救助的訴訟費,應由被告承擔。綜上,原告懇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