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和平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3.協助承租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