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設備、通訊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動產;
飛機、汽車、輪船和其他交通工具;
本條第1、2項所述動產和車輛所附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所附無形資產的價值不得超過租賃物價值的1/2。
無法租賃融資標的:
武器、國家專屬產品等。;
租賃物應為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權應該是使用權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東西。如果使用權和所有權不能分離,就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為非消耗品,可重復使用;
租賃商品不應是供個人消費的消費品。因為現行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包括自然人,所以個人消費品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如何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確定,應結合合同的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綜合判斷。虛構租賃物和標的物估價過高,租金構成與出租人的資金成本、費用和利潤明顯不符,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售後回租合同的確定需要考慮合同中以下關系的確定: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的真實價值合理匹配。
(3)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否辦理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必要手續(占有和約定的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存在對應關系等。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名稱。
(3)數量。
(4)質量:由於融資租賃標的物壹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自然原因或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損耗,規定壹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分雙方責任的依據。
(5)目的: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知對方租賃標的物的目的和用途,以便出租人根據標的物的約定履行,購買相應的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
(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物壹般按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
(7)培訓、維修、保養的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以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和使用,也可以約定由壹方負責標的物的維修、保養。
(8)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支付方式有統壹標準的,按統壹標準執行;沒有統壹標準的,由雙方約定。
(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可以促使融資租賃當事人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或者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便於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分清責任,有據可依。
(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1)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