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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被查封,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協議嗎?

龔律師:去年年底,我表哥和魏簽訂房屋租賃協議,魏將其所有房屋出租給我表哥,租期五年。近日,法院以魏欠他人債務,債權人已起訴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為由,來查封我表哥租住的房屋。眼看房子不能用了,表哥要求解除與魏簽訂的租賃協議。魏說他的債務官司還沒判決,不能提前解除租賃協議,否則我表哥要承擔違約責任。請問表哥要求解除租賃協議合理嗎?讀者蘭鳳麗讀者: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三)租賃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妳表哥與牟偉簽訂了租賃協議,出租人牟偉有義務保證妳表哥正常合理地使用出租屋。但因牟偉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出租屋,妳表哥無法正常使用,租賃權受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妳表哥有權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