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根據相關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將被認定無效。之後可以和對方續租,延長租期。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指當事人簽訂的每份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沒有指數簽訂或者幾個租賃合同的總租期不能超過。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續訂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房屋租賃期限屆滿,不代表整個租賃合同無效;但超過部分的租賃期限無效,即租賃期限重新計算。因此,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並不是完全無限制的。租賃關系形成後,雙方超過六個月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無限期租賃。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和出租人有權隨時隨地終止租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