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汽車、“五大總成”等零部件涉嫌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資質證書、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由原審批部門吊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銷售不能再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部件或者銷售的報廢汽車零部件未標註“報廢汽車回收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9年,以及其他載重。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