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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課件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

筆者認為,貴公司委托制作的課件既不是技術開發合同,也不是加工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文件為應稅文件: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產權轉讓文件;商業書籍;權利和許可;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根據上述規定,委托開發課件的協議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可能只屬於技術合同或加工合同的範圍。作者從技術合同法和加工合同法的角度探討了委托開發課件協議的性質。根據合同法,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包括為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委托課件開發,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不存在技術問題。受托方接受課件開發任務,利用自身技術或其他條件完成委托方的課件開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顯然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那是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嗎?《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技術服務合同法中的“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與改進產品結構、改進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和能源消耗、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安全運行、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