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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2020)

壹、刪除第二條中的“Xi安灃東新城”。二、第三條第壹款中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3.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4.第四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五條,修改為:“發展改革、資源規劃、財政、公安、城管、棚改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五、第六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七條,並將其中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修改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要求”。6.第七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八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7.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條:“區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編制年度征收計劃,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下壹年度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八、第九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九條,並將第壹款修改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文件;

(二)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文件;

(3)補償計劃。9.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壹條:“區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資源規劃部門下達的規劃文件和房屋實際情況,組織實地調查,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在征收範圍內公布。”十、第十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二條,並將“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修改為“被征收人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十壹、第十二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四條,並刪除第壹款中的“市、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和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中的“暫停”。12.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六條:“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和範圍;

(三)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補償的方式和內容;

(五)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簽約期限和獎勵期限;

(七)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八)未達成補償協議的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13.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合並為修改後的第十八條,修改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房屋。”十四、第十七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二十條,並將第二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十五、第十九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二十二條,並將“規劃、土地、建設”修改為“資源規劃、房屋建設”。十六、第二十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二十三條,並將“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修改為“發展改革、資源規劃、住房建設”。17.增加壹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作為修改後的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和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其職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十八。第二十六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三十條,修改為:“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托收前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