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標準扣除: (壹)扣除標準為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