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
(1),壹般納稅人出租201、2016年5月前取得的自建廠房,或者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前的,可以選擇簡易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出租1,2065438,2006年5月以後取得的自建廠房,或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在1,2065438年5月及以後的,則按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廠房,按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3)個人出租住房,按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065438年5月1日起,營業稅全面改征增值稅。1,2016年5月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個人住房出租按3%稅率計算)計算繳納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的7%(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郊區)為7%,縣、鎮為5%,不在市區、縣、鎮的為1%),與增值稅同時申報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3%計算,與增值稅同時申報繳納。
4.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增值稅的2%計算,與增值稅同時申報繳納。
5.房產稅:按照廠房租金收入銷售額的12%計算繳納(註:此處銷售額指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財稅[2008]24號規定,個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4%繳納房產稅)
6.印花稅:按照工廠租賃合同金額1‰計算繳納。
7.企業所得稅:出租廠房所得扣除上述稅費後的余額並入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暫按10%的稅率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