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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獨立停車位租賃

5月23日,廣州市住建委官網發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及車庫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在出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必須取得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在住宅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外出租。建設單位出租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應當依法完成規劃驗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為名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出租和出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停車場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區劃(以下簡稱“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出租和出售。

第三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的停車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出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必須辦理初始登記,確認權屬。

在住宅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外出租。

建設單位出租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應當依法完成規劃驗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為名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第五條建設單位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銷售方案中載明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車庫的規劃數量、位置、出租和銷售方式、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和銷售價格,並在銷售現場公示。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出租或出售車位、車庫時,應制定出租計劃。租賃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停車位和車庫的位置、數量和面積(包括規劃和測繪平面圖)。如果建築區劃內有居住、商業、辦公等不同功能的房屋,車位分配(數量、分布等。)和各功能用房的規劃依據要壹起公示。

(二)擬出租或出售的車位在人防工程範圍內的,還應明確標明人防工程範圍和車位放置位置,並註明使用註意事項。

(三)出租停車位,應當明確出租時間、方式、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四)出售停車位,應當明確出售的時間和方式、每套停車位的價格。

(五)采取什麽樣的監管方式,保證租售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車位、車庫數量不能滿足項目業主需求的,開發企業應當通過招標、搖珠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或者出租。

(六)物業管理費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車位出租、出售方案和擬出租、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應當在建築區劃內出入口、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車位租售方案和現場公示的公證文件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建設單位出租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應當先出租給建築區劃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建設單位在滿足本建築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求後,可以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建築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出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且車位、車庫數量不超過建築區劃內房屋數量的,建築區劃內業主購買的每套房屋只能購買壹個車位或車庫;車位、車庫數量超過本建築區劃內房屋數量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業主可以購買或租用本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的前提下,將剩余車位、車庫出售給需要購買本建築區劃內兩個及以上車位、車庫的業主,以及本建築區劃內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建設單位需要停業或者撤銷,仍有車位、車庫未出售的,剩余車位可以整體轉讓。

第八條車位、車庫所有權人(建設單位除外)擬將車位、車庫轉讓給已購買與本建築區劃內所購房屋同等數量車位的業主的,應當在建築區劃內出入口、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對擬轉讓的車位、車庫進行公示、公證,期限不少於7日。

車位、車庫所有權人(建設單位除外)擬將車位、車庫轉讓給建築區劃內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在建築區劃內出入口、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擬轉讓情況,並辦理公證,期限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業主提出在本建築區劃同等條件下購買的,應優先考慮。

第九條在業主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簿上,註明購買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人防工程範圍內規劃的車位、車庫的不動產權證書需要註明:“此車位位於人防工程範圍內。按照國家規定,平時使用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戰時或者緊急情況下由政府統壹調配使用。”

第十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車位、車庫出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未按規定出租、出售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停車條例》和《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區劃是指同壹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是指開發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

物業使用人是指在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築區劃範圍內不享有物業所有權,但享有物業使用權,並能依照法律和合同行使部分產權的人,包括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樂居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