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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海寧的公租房?

第五章申請和審查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按照規定,統壹組織向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預約、入戶調查和公示制度,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以家庭或符合條件的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

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壹申請人。

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具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城鎮居民戶口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標準;

(三)無房且無公有住房的;

(4)申請人必須是已婚居民或超過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離婚的人最後壹次肯定是離婚兩年。如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與申請人相同。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政府根據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確定,實行動態管理。

對已在海寧市辦理《浙江省居住證》且實際工作達到壹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每年保障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不低於年度計劃分配總量的5%(申請和分配細則由市新住局會同市規劃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公租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民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和公示的方式。審核單位應當通過面談、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人應當在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時限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海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期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信息告知民政部門,民政部門進行收入核實;

(四)民政部門自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海寧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審核;

(五)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第二十壹條經審核並公示通過的保障對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搖號、選房,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