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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融資租賃合同是壹種強制性合同。強制性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長、標的物金額高,各國法律都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有壹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融資租金

1.融資租賃合同是強制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長、標的物金額高,各國法律都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有壹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以支付價款為前提取得權利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相互承擔著對待和支付的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的義務。反之亦然。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壹定的利益,對方在獲得利益時都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是特殊的。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法律法規對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有特殊規定。我國關於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備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否則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特殊的。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性質不同於壹般租賃合同。在壹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自於每個租賃期內不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由壹個承租人全部付清。所以租金在性質上並沒有全部還清。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這是壹種全額支付的租金。在這種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收回本金並獲得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說,融資租賃相對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決定的。

壹般來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個要素:設備購買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和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對設備進行保險,保險費應計入租金。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傳統租賃中,承租人在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前提下,有權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合同終止後,承租人無需繼續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合同中,壹般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除合同的約定。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同時,融資租賃合同成立時,承租人應付租金總額已經確定,無論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都應當無條件向出租人支付既定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