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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本市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和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的行為。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公平、規範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具體工作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市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稅務、財政、統計、審計、監察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住房籌集和規劃建設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第七條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長期貸款,引導保險資金和信托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主要包括:

(壹)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改建和收購的;

(二)配建普通商品房項目;

(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房按規定程序轉換的;

(四)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公寓和宿舍;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第九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應當考慮住房困難群體在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方面的需求,整體規劃位置布局。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住房保障規劃年度用地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優先保證供應。第十二條政府投資或者委托建設的面向保障性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以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出讓或者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第十三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明確總建築面積、單體建築面積、套數、套數比例、建設標準和配建比例等內容,並通過合同約定。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優惠政策執行。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向本單位職工供應。建設標準和供應指標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後,由相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建設和管理。第十八條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第三章申請和配租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至少1名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三)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的。

市、區(縣)人民政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隊轉業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 * *租賃住房,不受前款第二款規定的限制。第二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員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已申領居住證;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