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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化肥經營許可證

化肥生產銷售可以是個體工商戶,但在確定經營範圍時,應註意經營項目分為壹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其中壹般經營項目可根據自身要求和主營行業填寫。許可項目需要向許可機關申請許可。個別行業不是壹個許可證,許可項目的經營範圍只有取得許可證後才能合法經營。

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壹、處理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租用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舉辦者、經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和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非市區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通知書(沒有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申請書》);

6.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註意:

1.申請人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主持經營者應當登記為經營者,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的經營者簽名欄簽字確認。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備案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港澳居民、臺灣省農民和臺灣省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

2.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3、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第四,加工周期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取得營業執照。

動詞 (verb的縮寫)費用

免費

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收費:稅務登記證正本3元,副本3元,副本封面2元。

處理時間:2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1年5月起施行)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2002年6月5438+00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需提供的材料:

1,車主壹寸彩照2張。

2.稅務登記表(個體工商戶適用)(壹式兩份)

3.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1份)

4.扣稅存折復印件(1份)

5.業主身份證復印件(1份)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化肥產品(復合肥產品部分)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批準和頒發,以及生產許可證的後續監督管理。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發放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由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檢驗機構名單和檢驗產品範圍。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承擔生產許可證檢查的檢驗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涵蓋申報產品;

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方法;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

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和接受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申請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根據表1欄填寫“產品類別”、“產品名稱”、“復合肥”、“產品單位”、“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

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共同申請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應當分別提交並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範圍和方式涵蓋申報產品;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重新申請的企業);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答復或排汙許可證復印件。(混合肥料除外)

對於采用非典型技術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和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送達企業;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經補正可以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受理生產許可證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制申請取證的產品。企業的試制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認可,並按本細則的規定分批(以壹兩天的產量為壹批,最大批量為1000t)批準,在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註明“試制產品”後方可銷售。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自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企業不得繼續該產品的試生產。

企業現場驗證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制定核查計劃,並提前5天通知企業。

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市級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指定1觀察員,觀察員應為行政管理人員。

審查小組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評審組成員不應全部來自同壹單位,而應由不同單位的人員組成。

審查小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實地核查,並做好記錄。驗證時間壹般為1-3天。審查小組對企業現場核查的結果負責,組長實行負責制。

現場核查結束後,審查組將《生產許可證企業現場核查報告》和《企業現場核查不符合項匯總》各壹份提交給企業,壹份提交給觀察員,由觀察員向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企業通過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企業現場核查不符合項匯總》的要求,督促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現場核查。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現場核查,因不可抗力導致現場核查延期或拒絕的,應當終止現場核查。

企業現場檢查不合格的,在企業復審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企業未通過現場核查的,終止企業審查。

產品取樣和檢驗

企業通過現場檢查的,檢查組按照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封存樣品,填寫復合肥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壹式四份,並將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查任務的所有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告知企業,由企業自主選擇。

現場核查合格後,通知企業自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交檢驗機構。檢驗機構不得轉包檢驗任務。

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細則規定的許可期限。

企業現場檢查不合格的,不予進行產品抽樣檢驗。

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檢驗,因不可抗力導致產品抽樣檢驗現場核查延期或者拒絕的,終止核查。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在企業復審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和認證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文件、抽樣單、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人的意見。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20日內,負責在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布其批準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信息,並將信息告知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