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第二,不動產司法拍賣也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壹種方式。房產拍賣成功後,競買人還應執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對房屋承租人的保護規定,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三,司法拍賣不動產的評估價格只是司法拍賣的底價,不是最終的拍賣成交價。因此,估價中不考慮租賃期限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但已出租房屋的特殊情況會在估價報告的“特殊情況說明”中披露。
四、司法拍賣的不動產已經出租,這是拍賣的壹個缺陷。拍賣公告中應明確說明,這種情況不會影響房地產的評估價格,但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拍賣成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