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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有哪些規定?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規定如下: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超出部分無效;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續租,但續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