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保障警報信號迅速準確傳遞和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包括固定和移動警報站(站)及其控制設備、供電設備、警報器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保護。第四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報設施的管理。縣(市、區)人防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警報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和技術規範,確定警報設施的設置點,建設警報設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修建警報設施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安裝位置和條件,不得阻撓。

警報設施建設和維護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確定為報警設施設置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在建築物頂層設置報警設施專用房間、專用線路管孔和電源。第八條警報設施建成後,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規劃、公安、無線電管理、通信、供電等部門提供警報設施的相關信息。第九條因城市建設確需移動或者拆除警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警報設施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人防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防部門審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移動、拆除、重建警報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移動或者拆除造成警報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第十條與警報設施使用相關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證警報設施的使用:

(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

(二)供電企業應當保證報警設施的供電,在新建或者遷建報警設施時,負責架設供電線路;

(三)通信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報警設施所需的通信線路暢通;

(四)其他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主管部門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平時宣傳、公布防空警報試鳴情況,戰時新聞媒體應當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信息。第十壹條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檢修和故障排除,建立健全警報設施維護管理檔案,記錄維護和檢修情況,負責警報設施所在單位有關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指導;

(二)警報設施所在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警報設施的保護,確保暢通。發現警報設施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人民防空警報由市、縣(市)人防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布:

(壹)平時每年選擇固定時間進行人民防空警報試鳴,經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並在試鳴五日前發布公告;

(二)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福州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後實施;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需要發布預警信號的,由事件發生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第十三條空襲警報信號標準分為三類:

(壹)預警,鳴36秒,停24秒,重復三次為壹個周期,時間為三分鐘;

(2)空襲警報,鳴響6秒,停止6秒,重復15次為壹個周期,時間為3分鐘;

(三)解除警報,連續長鳴,時間為三分鐘。

平時或者緊急情況下搶險救災的預警信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警報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壹)擅自移動、占用或者損壞報警設施的;

(二)堵塞報警臺通道;

(三)在報警設施專用的供電設備或線路上;

(四)在警報設施及其周圍3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五)在設有警報設施的建築物屋頂設置廣告牌和其他妨礙警報聲音傳播的障礙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