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擴展數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應當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增加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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