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已登記的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車身顏色、變更發動機、變更車身或者車架、因質量問題變更整車的, 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3.汽車內飾部分可以修改,涉及汽車車型、發動機型號、車架號、汽車排量等汽車技術參數的部分不得私自修改,不得損壞車身結構。改裝車不得影響車輛行駛安全。車的外觀不能大改,要求和行駛證上的照片基本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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