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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煙草專賣局條例

北京煙草專賣局(公司)文件

(北京市煙草局保〔200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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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煙草專賣局(公司)關於發布北京市煙草物流安全管理標準和北京市煙草零售企業安全管理標準的通知

市局(公司)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北京市煙草物流安全管理規範》和《北京市煙草零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範》已經2006年3月27日第12次局長(總經理)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請跟隨他們。

2006年4月7日

關鍵詞:安全管理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通知

報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抄送:市政府公報編輯部、市檔案館

北京煙草物流安全管理標準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煙草物流安全管理,保障卷煙配送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及國家、本市和煙草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草物流。

第三條煙草物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責任,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卷煙配送安全系統應包括:

(壹)卷煙配送安全系統;

(二)卷煙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3)配送車輛駕駛員安全駕駛制度;

(四)卷煙配送車輛配送人員安全工作制度;

(GPS系統的使用制度;

(六)卷煙配送車輛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及使用制度;

(七)卷煙配送車輛的檢查、維修和保養制度;

(八)事故和信息報告制度。

第六條煙草物流單位應根據卷煙配送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機械操作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車間和配送車輛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搶劫的緊急救援計劃;惡劣天氣下預防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2)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的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應急措施;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培訓和演練;

(六)應急救援裝備的準備;

(7)財務擔保。

第八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和培訓應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九條卷煙配送人員應當通過煙草物流專項考試,掌握報警知識和緊急情況下的安全逃生和救援方法後,方可從事卷煙配送工作。

第十條卷煙配送車輛駕駛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駕駛經歷,並通過煙草物流單位實際駕駛能力考試合格,取得煙草行業駕駛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壹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指定壹名安全負責人,負責卷煙配送過程中車輛的安全管理。卷煙配送過程中遇有事故等特殊情況,車輛負責人應及時向企業安全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卷煙經銷場所的電氣使用應當符合防火安全和電氣防火要求。

第十三條卷煙經銷場所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施工和維修需要明火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制度。動火作業前,應清理動火區域內的可燃物,準備滅火器材,並安排看火人。只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第十四條卷煙配送場所應當按照煙草行業的相關要求安裝防火防盜系統。

第十五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采用全封閉卷煙配送車輛,配送車輛應當噴塗北京市煙草專賣局指定單位統壹的顏色和標識。

第十六條卷煙配送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必須停止營運。

第十七條煙草物流單位租用車輛執行卷煙配送任務,應當簽訂專項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並指定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安全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卷煙配送車輛、車載設施及相關物品的檢查,並進行檢查登記,出具《車輛檢查單》。發現有影響車輛正常運行和車載設施、物品不全的問題,不準離開車輛。

第十九條卷煙配送車輛必須按照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煙草物流規定的最佳路線行駛。

第二十條卷煙運送車輛到達運送地點進行卷煙搬運時,應當有人看守卷煙車輛。在環境復雜的地方倒車時,同車送貨人員要協助指揮。

第二十壹條卷煙配送車輛行駛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工程搶險車、國賓車隊等特種車輛,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二條卷煙配送車輛應配備不少於兩個3公斤幹粉滅火器,放置在方便易取的位置,並指定專人負責存放和維護。幹粉滅火器更換粉末和填充氣體的周期為壹年。

第二十三條卷煙配送車輛必須配備無線通訊設施。

第二十四條有條件的煙草物流單位應當為卷煙配送車輛安裝GPS監控接收裝置,建立卷煙配送車輛GPS監控系統。GPS安全監控系統應包括以下功能:

(1)通過電子地圖顯示各配送車輛的行駛路線和停放位置;

(2)緊急情況下的監控功能;

(3)車輛報警功能。

第二十五條煙草物流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卷煙配送安全檔案,並能保證隨時查詢。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範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06年5月6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範由北京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北京市煙草零售企業安全管理標準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煙草零售市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及國家、本市和煙草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北京京燕零售連鎖有限公司所有煙草直營店(含加盟店);取得北京市煙草專賣局頒發的卷煙零售許可證,以卷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煙草零售企業)。

第三條煙草零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

第六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和培訓應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七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根據煙草零售的實際情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搶劫、盜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2)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的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應急措施;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培訓和演練;

(六)應急救援裝備的準備;

(7)財務擔保。

第十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依法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每年不少於壹次。

第十壹條煙草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應當使用固定的正規建築,其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外墻厚度不得低於25厘米,屋頂不得使用簡易材料,天花板或者內墻裝修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第十二條煙草零售企業經營場所的室外門應當采用專業防盜門、鋁合金卷簾門或者其他具有防撬功能的金屬門。門的寬度不小於1.2m,並保證該場所附屬房間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三條煙草零售場所、櫃臺的設置、商品儲存應當符合安全和疏散的要求。

第十四條煙草零售企業不得堵塞或者占用室內外消防通道。

第十五條煙草零售經營場所區域應當設置煙灰缸(筒)和滅火器具,供消費者評煙,並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顯著位置懸掛“禁止吸煙”標誌。

第十六條煙草零售和卷煙儲存場所應當配備自動防盜報警和火災自動報警探頭。緊急報警按鈕應安裝在收銀臺下方。

第十七條煙草零售場所應當配備應急照明;容器、貨架等場所照明應使用低溫照明燈;電氣安裝應符合安全要求。煙草零售場所及其附屬房間不得使用臨時電線或安裝臨時照明設施。

第十八條煙草零售場所應配備不少於兩個3公斤幹粉滅火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應不少於4套。滅火器應放在明顯易取的位置,並指定專人保管。幹粉滅火器更換粉末和填充氣體的周期為壹年。

第十九條煙草倉庫、營業廳、辦公樓等消防重點部位,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計安裝消防設施,按規定配備消防水帶、水槍等消防器材,並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不得隨意拆除或者改動。

第二十條煙草零售場所擺放的櫃臺、貨架、煙盒等物品不得掩埋或者堵塞消防栓、滅火器等滅火設施。

第二十壹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在碰撞、滑倒等危險部位的明顯位置放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卷煙倉庫不得設置值班室、休息室、辦公室等臨時建築,不得存放卷煙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易腐、有毒物品。

第二十三條敷設在卷煙倉庫內的配電線路,需要用金屬管或不燃塑料管保護。除安裝照明和空調、通風、除濕設施外,不準安裝其他電氣設備。白熾燈照明應配有防護罩。使用帶鎮流器的低溫照明燈時,鎮流器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不得安裝在封閉的天花板內。照明燈具的垂直下部與存放物品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不得安裝移動照明燈。

倉庫的電源開關應設在倉庫外面,並應切斷電源。

第二十四條卷煙倉庫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煙草零售場所施工、維修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停止營業,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動火作業前,必須徹底清理動火區域內的可燃物,準備好消防器材,並安排看火人。只有確保安全,才能開始施工。

第二十六條煙草零售企業在非營業和倉儲場所使用煤火、電爐等電暖器,用不燃材料將其與倉庫和銷售前臺隔開,並符合防火要求。在用火加熱的房間裏應該采取措施防止煤氣中毒。

第二十七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安全管理的定期檢查。檢查情況應書面記錄。安全檢查記錄應當載明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地點、隱患內容和解決隱患的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煙草零售企業應當及時解決檢測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不能立即解決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煙草零售企業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區域作業或者使用安全設施設備時,應當相互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管理人員協調、檢查安全生產協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煙草零售企業與其他單位租賃的,應當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指定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自2006年5月6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規範由北京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