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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優先權是多少?

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是指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且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原租賃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6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