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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

法律主觀性:

首先,財產權優先於債權規則

物權與債權並存於同壹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優先於債權。有四種情況:

1.所有權優先於債權。典型的形式是:不動產以數物出售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優先於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的債權。比如A把房子賣給了B,交付了房子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然後A把房子賣給了不知情的C,辦理了過戶登記。業主C可以行使將原物返還給B的請求權..而b只能向a主張違約責任。

2.擔保權益優先於債權。有物擔保的債權優先於壹般債權人(擔保人)就抵押物獲得清償。同理,當財產的保證人破產時,抵押物不計入破產財產,擔保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別除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這也是擔保權的價值所在。

3.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例如,甲村將某塊土地租賃給乙使用,在租賃期間,甲村在這塊土地上為丙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則C的用益物權優先於B的租賃權..

4.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於沒有物權效力的債權。比如,甲方將房屋出售給乙方,雙方按約定為乙方辦理了預告登記,然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將房屋出售給丙方。即使甲方通過關系為丙方辦理了轉移登記,丙方也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乙方有權請求丙方辦理轉移登記,要求甲方自行辦理轉移登記(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甲丙方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物權的效力是什麽?

1,物權的排他效力

同壹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即同壹標的物上已有的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3.物權的追索與效力

物權的追索效力,又稱物權的追索權,是指物權設立後,無論誰交出標的物,物權都要對其進行追求和支配。

4.物權損害的排除效力。

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又稱物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財產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以恢復其財產權的完善狀態的權利。

第三,物權的特征是什麽?

第壹,物權主體具有世界性質;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而其義務主體是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第二,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權以物為客體,物權客體必須是確定的、存在的、獨立的、特定的。

第三,物權的內容以支配為中心。財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物的直接支配權。產權所有人可以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自由享有財產的利益,不受他人意誌或行為的幹預。

物權優先於債權主要包括上述四種情形,即所有權、擔保權、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不考慮時間順序。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241條規定,所有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用益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