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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車輛租賃的性質是什麽意思?

行駛證上的租賃是租賃車輛。租賃車輛往往屬於租賃公司的車輛,從使用性質上來說,也屬於非營運車輛,也就是常說的租賃非營運車輛。指租賃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不提供駕駛服務,將租賃汽車(包括貨車和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經營方式。而且,汽車租賃是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出租人擁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換取使用權的壹種交易形式。

汽車租賃行業被稱為運輸服務公司。因為無保險、免年檢保養、車型免費更換等優勢,它用租車代替購車來控制企業成本。這種在外企非常流行的管理方式,正逐漸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

汽車租賃的本質是在汽車的產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出租汽車的使用權來獲取收益的壹種經營行為。租賃標的除了實物車,還包括保證汽車正常合法行駛的所有手續和相關價值。不同於壹般的汽車租賃業務,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自行承擔駕駛責任。租車行業的核心理念是享受資源,服務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