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雙方的證明、承租人的開票信息、租賃合同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第四條規定:
(五)出租不動產,由納稅人本人或稅務機關代征。
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適用於個人出租房屋的優惠政策減征1.5%,由納稅人自行或代稅務機關出具。
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減少征收率1.5%的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金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無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為壹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