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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分析:主要差異

國有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租賃等概念中,使用了租賃、租金等詞語,容易讓人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有以下主要區別:

第壹,土地市場不壹樣。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壹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屬於二級或三級土地市場。

第二,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是取得土地、建築物及地上其他附著物在壹定期限內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人。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租賃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繳納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可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租賃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追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該土地的其他權利。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第三人,租賃合同更名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負責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