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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控制方法

法律分析:金融監管措施的目的是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行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僅進行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適用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和認可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行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本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壹)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五)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控股或實際控制在本辦法中統稱為實質性控制。金融控股集團是指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機構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