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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營運車輛的報廢期限

法律分析:個體營運車輛報廢年限:

1.出租客運(小型和微型):8年;

2.出租客運(中型):10年;

3.出租車(大型):12年。

4.蔻馳汽車(小型):10年;

5.蔻馳(中型):12年;

6.蔻馳(大):15年。

7.公共汽車客運(小微):10年。

8.公共汽車客運(中型):15年;

9.汽車客運(中型):15年。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