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佛山出讓自持宅基地是對“租購並舉”居住制度的響應,為供應城市住房品種提供了多壹種可能:在商品房、保障房和個人房東之外,提供機構化租賃住房,讓房子回歸居住本質,對增加住房供應、穩定房價有積極作用。
根據相關政策,企業自持商品房應全部用於公共租賃,不得出售或轉讓。對外租賃的單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自持期限。
企業應優先發展自持商品房。自持商品房應當與地塊上的商品房同步設計,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並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開工、竣工、交付使用。企業自持商品房原則上應以幢為單位建設,布局相對集中。項目分期開發的,企業自持商品房壹期、二期竣工;首期企業自持商品房建築面積不低於項目企業自持商品房總建築面積的50%。
政策還明確,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當全部用於出租,不得壹次性收取超過壹年的租金,不得變相出售自持商品住房使用權,不得捆綁銷售。除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因使用房屋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外,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承租人收取額外費用。鼓勵企業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對已竣工驗收且尚未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