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客家人獲得封建國家地位後,改變了魏晉以來周思農的私人身份。法律上沒有主客體的隸屬關系,也沒有主仆的稱謂,這是宋代顧客法律地位提高的表現。但是,這可能無法解釋客戶的實際情況。隨著土地兼並的發展,地主要求強大的勞動力,而客戶的人身權利逐漸喪失。南宋後期,客戶的法律地位明顯顛倒。第二,客戶取得了取得財產的權利。在宋朝,有地就有稅;如果沒有土地,就沒有階級。當事人雖然登記在國家戶籍上,但沒有基本的生產資料,對封建政府沒有直接的稅收負擔。所以雖然有很多客戶,但是他們的遷移是不確定的,最終沒有被政府利用。魯大軍認為,為了國家,不要急於保護人民。保民重要的是救主人,引誘客人買地為主人,主人必須忠公,國家必須自給自足。陸俊的話表明,統治階級意識到,要想穩定封建政權,就必須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這個物質基礎的來源主要是稅收,稅收來自擁有財產的業主。因此,宋政府采取措施扶植和發展小農經濟。壹種是引誘顧客開墾荒地,用永生填充;二是允許客戶繼承財產,主要是納稅;第三,客戶買冠田得到優惠。通過這些渠道,客戶可以獲得土地,成為主戶,成為封建國家稅收的直接承擔者,從而達到客戶為己所用,鞏固國家的目的。雖然只有少數客戶能真正獲得土地,但封建國家已經給了客戶獲得基本生產資料的權利和機會,這在唐朝是不可想象的。在宋代,政府多次下令州縣官員招募客戶,並收回開放的土地永久營業。1982年2月,JD.COM宋太宗宣布,近年來,該國連續發生蝗災,造成大量難民和大量開墾土地。他宣稱100天不回去工作,他允許別人永久租用他的土地。道源在6月份寫道,每個縣的土地都很貧瘠,徐岷要求佃農永遠保留這些土地。仁宗天盛四年九月,費翔和唐二舟在從事農田事務時,也被無地戶槍斃,充滿了永恒的因緣。這是北宋時期允許佃農獲得土地的聖旨。南宋初年,高宗在紹興頒布了壹道聖旨:長江以西的農田荒蕪,懇求人們接受租佃。出租五年後,如果農田的所有者不代表自己,承租人將獲得永久財產。還有湖北,浙西,江西都是這樣。這些詔令為客戶獲得土地提供了法律保障。這類土地作為永久性財產,實際上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其他則是土地權利的壹種表現形式,可以長期占有、耕種或繼承,有權質押或出售租賃權。業主不得隨意增加或收回租金,因此土地使用權相對牢固。所以宋代的兒孫關系是永佃制,很難租到同壹塊地。比如北宋仁宗天盛三年十壹月,禦史朱堅說,這片農田是各家各戶耕種了四十多年的。盡管名為荒地,父子壹脈相承,以為自己擁有農田。在宋神宗熙寧四年,曾公亮也說過,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