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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宋代農村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中唐至北宋初期,封建租佃制度廣泛發展,尤其是在南北線以東,即以周霞為中心,北依秦嶺,南接海南島的廣大東部地區。在租佃關系中,農村佃農成為直接生產者的主體,而地主利用土地所有權占有佃農的剩余勞動力。地主和佃農形成了暫時與佃農契約相結合的經濟關系。表現和記錄經濟關系要求的法律必然會隨著經濟關系的變化而變化,而地主階級國家則通過立法來確定各個階級在國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謂法律地位,是指國家賦予各個階層成員的各種基本權利,包括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可以依法行使的權利和應當享有的利益。統治者為農村客戶確立什麽樣的法律地位,即法律賦予客戶哪些基本權利?從這些權利來看,客戶的法律地位與三部曲相比發生了哪些變化?從這些變化來看,經濟地位與法律地位的關系是本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第壹,客戶取得了全國戶籍身份。宋代以有無業分為主戶和客戶。所謂客,是指租佃農的土地,住在別人的土地上,借別人的牛,占別人的地,雇莊稼人的無地農民。到了宋代,就有了主客之分。但到了唐宋時期,曲牌、客家婦女和顧客的個人地位發生了顯著變化。唐朝的歌都是私藏,依附於主家,沒有戶籍。宋朝的顧客是全國人民。宋朝的統治者把這些無地佃農納入國家戶籍,以便分配時可以壹起勞動。但它使顧客具有與主人同等的社會地位,即封建國家承認顧客是具有權利主體資格的國家良民。這從壹些地主學者的言論中就可以看出來。第二年11月,宋神宗·西寧說,他與人民和睦相處,沒有上升或下降的趨勢。南宋初年胡宏給劉著的信中也說,天子雖貴,保民如保子,主客之情也。宋理宗·黃鎮也說過房客是好公民。這說明從北宋到南宋,地主和士人壹直認為主客和主人是平等的國家公民。這是農奴制歷史上的壹大進步。宋代的客戶,不僅可以在籍貫獲得國家戶籍與人民法律地位的和諧,而且可以獲得國家戶籍與人民地位的和諧,哪怕是從四面八方遷徙,遷居異鄉,只要定居壹年。宋真宗天璽五周年聖旨:即日起,凡在各縣市登記,以及創建者中開墾荒地者,均可按格式申請戶口。宋神宗西寧規定,搬到五湖四海的客戶將被允許停留壹年。可見,北宋時期客家人不僅遷徙自由,而且遷徙後在新的地區重新獲得了齊人的地位。戶籍不僅是確定齊人在全國地位的法律依據,也是確定國稅服務的依據。特別是到了宋代,隨著經濟地位的變化,主戶和主客也在不斷變化。有的客戶,經過艱苦耕作,節儉有余的家庭,可以通過購買或開墾荒地獲得少量土地,成為主戶;然而,那些五等戶,他們只占用壹兩畝農田,甚至

宋代客家人獲得封建國家地位後,改變了魏晉以來周思農的私人身份。法律上沒有主客體的隸屬關系,也沒有主仆的稱謂,這是宋代顧客法律地位提高的表現。但是,這可能無法解釋客戶的實際情況。隨著土地兼並的發展,地主要求強大的勞動力,而客戶的人身權利逐漸喪失。南宋後期,客戶的法律地位明顯顛倒。第二,客戶取得了取得財產的權利。在宋朝,有地就有稅;如果沒有土地,就沒有階級。當事人雖然登記在國家戶籍上,但沒有基本的生產資料,對封建政府沒有直接的稅收負擔。所以雖然有很多客戶,但是他們的遷移是不確定的,最終沒有被政府利用。魯大軍認為,為了國家,不要急於保護人民。保民重要的是救主人,引誘客人買地為主人,主人必須忠公,國家必須自給自足。陸俊的話表明,統治階級意識到,要想穩定封建政權,就必須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這個物質基礎的來源主要是稅收,稅收來自擁有財產的業主。因此,宋政府采取措施扶植和發展小農經濟。壹種是引誘顧客開墾荒地,用永生填充;二是允許客戶繼承財產,主要是納稅;第三,客戶買冠田得到優惠。通過這些渠道,客戶可以獲得土地,成為主戶,成為封建國家稅收的直接承擔者,從而達到客戶為己所用,鞏固國家的目的。雖然只有少數客戶能真正獲得土地,但封建國家已經給了客戶獲得基本生產資料的權利和機會,這在唐朝是不可想象的。在宋代,政府多次下令州縣官員招募客戶,並收回開放的土地永久營業。1982年2月,JD.COM宋太宗宣布,近年來,該國連續發生蝗災,造成大量難民和大量開墾土地。他宣稱100天不回去工作,他允許別人永久租用他的土地。道源在6月份寫道,每個縣的土地都很貧瘠,徐岷要求佃農永遠保留這些土地。仁宗天盛四年九月,費翔和唐二舟在從事農田事務時,也被無地戶槍斃,充滿了永恒的因緣。這是北宋時期允許佃農獲得土地的聖旨。南宋初年,高宗在紹興頒布了壹道聖旨:長江以西的農田荒蕪,懇求人們接受租佃。出租五年後,如果農田的所有者不代表自己,承租人將獲得永久財產。還有湖北,浙西,江西都是這樣。這些詔令為客戶獲得土地提供了法律保障。這類土地作為永久性財產,實際上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其他則是土地權利的壹種表現形式,可以長期占有、耕種或繼承,有權質押或出售租賃權。業主不得隨意增加或收回租金,因此土地使用權相對牢固。所以宋代的兒孫關系是永佃制,很難租到同壹塊地。比如北宋仁宗天盛三年十壹月,禦史朱堅說,這片農田是各家各戶耕種了四十多年的。盡管名為荒地,父子壹脈相承,以為自己擁有農田。在宋神宗熙寧四年,曾公亮也說過,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