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24日,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和定金協議。
2.8月25日,甲方和丙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協議。
3.8月26日,乙方和丙方在代理處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
4.8月27日,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水電費等。、***176120元代替丙方。
5.9月1日,乙方收房並叫停,稱未收到甲方款項;a說錢已經在8月25日匯出了。
如果我沒理解錯妳的意思,我想妳的問題應該大致這樣解決:
1.甲方和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如果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歸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因此不存在“交房鋪問題”。
2.只要乙方有證據證明租金已經支付給甲方,乙方就可以起訴甲方要求返還款項。
3.甲方不用支付全部款項,但需要返還定金1,000元;如果B要起訴A,需要證明B給了A“錢”,但不能說是房租,因為只要B承認把房租給了A,就相當於承認了房屋租賃協議的存在。
4.僅憑這份“履約保證金”文件並不能證明他們簽訂了合同。我不知道這個“履約保證金”具體怎麽寫,所以很難判斷到底有多強。妳最好有其他證據,比如電話錄音、QQ聊天記錄、郵件等證明妳們關系的信息。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