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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公司出國幾天,每人每天補貼多少?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轉發《關於修改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經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部直屬各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改〈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250號)轉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改《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規定》的通知[1995]25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直屬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為適應國內外新的變化,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92)財外字第1100號發布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93)財外字第500號發布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妳們,請按照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壹是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組織出國團組要“小、小、精”務實。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不得擅自改變預定任務、時間和地點。

二、臨時出國人員應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乘坐中國民航航班,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增加經停地點或繞道行駛。

3.凡違反本規定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違反規定的費用不予報銷。謊稱報銷壹切公雜費和變相報銷住宿費的不義之財,必須全部以外幣退還,所購商品壹律上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格收取人民幣,並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1987年6月16日發布)予以行政處罰和罰款。

四、未列入附表的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準,中央部門征得財政部同意,地方單位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意,可以比照費用水平相近的周邊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準。

五、修訂後的《條例》,從1995改為7月1。(92)1100號和(93)500號等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告知財政部,以便不斷改進和完善。

附件: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

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壹條出國人員的服裝應整潔、樸素、大方。國家對境外人員的服裝(包括行李箱、雨衣和零星裝備)采取以下補貼措施:

(壹)第壹次(即第三周年為第壹期第壹次,下同),不論所到國家和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補貼1100元;副部長及相當於副部級的人員補貼900元;其他人員補貼700元。

第壹次臨時出國後壹年內再次臨時出國的,不再補助;第二、三周年,有臨時出國任務(含多次出國)的,不論職務,不論與妳第壹次出國的地區是否有溫差,每年給予150元補貼,無臨時出國任務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是壹個時期,以此類推。

連續在國外工作半年以上的境外人員(包括同壹周年內多次在國外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員),除按上述規定發放外,再發放200元,三周年內只能享受壹次。

(二)執行境外援助人員和留學人員安家費標準的,回國不滿壹年臨時出國的,按境外援助人員安家費標準的50%發放;有臨時出國任務時,按本條第(壹)項方法計算。調回國內滿壹周年者,按首次出國補助費標準全額發放。

(三)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服裝津貼1100元、900元、700元的人員,在壹周年內有援外、留學任務的,在應領取的服裝費用總額中少發500元、400元、300元;如有上述兩周年內的出國任務,在制造費用總額中少付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國人員的生產安置補助費,由發放其工資的單位發給。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員,由組團單位發放。

臨時借調的翻譯人員津貼,如果單位負擔確有困難或臨時出國任務與單位工作無關,可由組團單位發給。

第二條個人在境外的零用費,以離境和抵達中國之日計算。十五天內每人每次出國,給三十塊錢;如果超過十五天,從第十六天起每人每天支付兩美元。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任務的情況下,每個日歷年度可以自費購買200美元外匯。個人屬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出國自費購匯,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辦理購匯手續,由主辦單位統壹辦理;其他境外人員自費購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出國人員的差旅費由國際航班和火車支付,但經黨和國家領導人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乘坐專機或專列的除外。副部級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坐飛機壹等座、輪船壹等座、火車高級軟臥包廂;師級及相當於師級的人員,坐飛機可以坐公務艙,坐船可以坐二等座,坐火車可以坐軟臥;其他人員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

境外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境外航段超過6小時的,按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補貼8美元。

第四條出國人員的夥食費、公雜費和住宿費按以下方式執行:

(壹)出國團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按時間計算包幹的辦法。境外旅行時間在60天以內(含60天)的,按附表規定的夥食合同標準發給個人;超過60天的,從61天起,夥食費按“包幹標準”的80%支付給個人。

1.合同天數按出發和到達中國的日期計算。

2.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有對方宴請或宴請的,扣除夥食費包幹標準,早餐扣除壹天標準的20%,午餐、晚餐扣除壹天標準的40%。

3.對方以實物提供餐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不再報銷夥食費;對方以現金形式提供夥食費的,按照規定標準承包,多付少付。

(二)不適宜或不願實行包幹用餐的代表團和團體,可憑標準內的原始單據,按附表規定的實際報銷標準報銷。

(3)公雜費指當地交通費、郵電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出國人員的公雜費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

(四)出國人員住宿費按以下情況辦理: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據實報銷住宿費;根據工作需要,對副部級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的人員,將嚴格按照節約原則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預算標準內據實報銷。

(五)對方提供的公費、雜費和住宿費的出國團組,低於預算標準提供的費用由政府補足,超過預算標準的部分上繳,回國後在預算標準內全部報銷。

第五條出國團組原則上不得送禮和宴請。確需贈送禮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93)834號文件《關於印發〈向外國贈送禮品數額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執行。如確需宴請,應與出國計劃壹並報批。酒席標準按就餐人數計算,按照所在國壹人壹天的夥食費預算標準掌握。

第六條出國(境)團組在出國(境)前,應當按照規定的預算標準編制經費使用計劃,報財務部門審批,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後提前下達。

出國團組要遵循“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費用標準,不得超過預算標準和外匯使用指標。

出國團組回國報銷時,必須編制詳細的出國費用清單,經團組負責人批準簽字(具體表格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方可報銷。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日期、名稱、數量、用途和金額,並由經辦人和見證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還應由集團負責人簽字。凡違反規定者,法律不予賠償。

第七條出國團組向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捐贈的零用費、生活費、機票和住宿費回扣、公款利息收入等,壹律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對方付出的勞動所得(不包括專門為營利行為取得的所得),可根據個人付出的勞動量酌情給予個人。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因公臨時前往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人員適用本規定。邊境地區出國任務頻繁的,由省、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和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費用標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未盡事宜,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及管理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