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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的生態保護,充分發揮綠心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綠心,是指位於樂山市中心老城區以西、盤龍片區和白洋壩片區以南、清江片區以東、小壩片區以北,需要永久保護的區域。

綠心的具體範圍由樂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綠心”的範圍,並設立界線標誌。第四條綠心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綠心保護的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市中區人民政府負責“綠心”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心”的規劃建設管理。市、市中區人民政府林業、城管、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心保護工作。

中心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綠心管理機構,負責綠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綠心保護經費列入市和市人民政府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中央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綠心”保護情況。

市和市中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綠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綠心保護規定,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鼓勵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誌願者和公民參與“綠心”保護。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樂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心保護規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綠心保護計劃經依法批準後將向社會公布。

綠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綠心保護規劃是綠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十條綠心保護規劃應當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第十壹條綠心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綠心保護規劃進行,並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除防治自然災害和水土流失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工程項目外,禁止其他建設活動。第十二條綠心周邊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色彩,應當與綠心的自然風貌和環境相協調。第十三條中心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心保護規劃的要求,依法搬遷綠心內的居民、企業和農場。

具體搬遷方案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市中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心保護規劃制定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方案,並對綠心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和評價。第十五條綠心內應當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和保護植被的樹木,並優先種植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的樹種。

禁止砍伐和移植綠心內的樹木。因更新、撫育和安全等原因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六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心管理機構維護綠心內的生物多樣性和唯壹性,加強對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物種的監測和管理,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心管理機構,對綠心範圍內的水域和水工程采取生態護岸、水土流失防治、水資源合理配置等綜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質。第十八條綠心範圍應當劃定為畜禽養殖區、高汙染燃料燃燒區。第十九條綠心範圍內禁止將非經營性房改作經營性用途。

禁止在綠心範圍內從事擺攤設點、農家樂等營利性經營活動。第二十條在綠心範圍內,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衛生和損害景觀的行為:

(壹)從事開山采石、爆破、修墳立碑、非法棄土、擅自挖砂取土、開墾種植以及其他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破壞植物、植被或者水域、濕地的;

(三)攀援樹木、竹子、花草;

(四)在景觀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破壞文物和公共設施;

(五)燃放煙花、燈籠等野外火種;

(六)露天焚燒稭稈、落葉,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

(七)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八)損壞、擅自移動邊防標誌;

(九)其他破壞生態環境衛生和損害景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