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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租金和商業租金的區別

法律分析:黃金租賃與商業租賃的區別:1。租賃標的物必須明確、客觀、具體。租賃物的客觀存在和所有權從出賣人向出租人的轉移是融資租賃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租賃物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的物,應當是客觀存在的,具有特定性。沒有確定客觀的租賃物,不存在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只有融資才會被認為只是閑置資金,是以融資租賃的名義借款的事實,融資租賃合同才會被認為是借款合同。2.租賃物的特性適用於租賃。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應具備適合租賃的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有可能返還原物。如果根據標的物的特性,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能到期返還,客觀上不能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的法律關系也不會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雖然《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附著或者與其他物混淆,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但該條款僅規定了租賃物無法返還時的救濟方式,並不意味著不具備租賃特征的財產可以成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擬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