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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解決房屋租賃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糾紛解決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中最常用的壹種方式,是指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協商,相互妥協、讓步,最終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然而,和解達成的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2.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到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壹旦發生糾紛,由仲裁機構管轄。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雙方將爭議提交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法院在這裏就沒有管轄權。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註意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我們就失去了打贏官司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