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75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34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34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