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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條件下如何約定優先承租權?

法律分析: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購買權”。優先權是指在房屋回租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需要繼續租賃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賃權。具體來說,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期待權,其設立於租賃關系之初,發生於租賃合同期滿之時。在租賃關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物享有優先權。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有限制的物權,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價格相同,即租金應該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也應該相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話,分期付款的方式也應該是壹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