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準備相關申請材料。
2、業務受理窗口受理,審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審批受理要求。
3、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城市規劃、市場狀況,由代理人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說明書和租賃用地計劃,經局內聯席會議審理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4.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土地的位置和面積、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條件、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交付土地的條件和時間、解除和終止合同的條件。
5、用地單位繳納地租和契稅,取得租賃合同。
6.將業務相關信息存檔,建立數據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即出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年租金。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壹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