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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貸法院不會受理。

壹般情況下,法院會受理起訴。只要借款人申請的出借人擁有消費金融牌照,就意味著出借人具有民間借貸資格,與借款人簽訂的合同也受法律保護。而且網貸起訴不受金額限制。只要網貸平臺提起訴訟,不管花多少錢,法院都會受理。但壹般被起訴的網貸平臺都是正規經營的機構,比如銀行、持牌金融機構等。網貸逾期的借款人會起訴討債。

如果網貸壹直不還,平臺可能會把妳告上法庭,法院會強制執行,列入失信人名單,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費令。這個失信記錄會進入個人信用檔案。這時候妳去銀行貸款,辦信用卡,買房,租車等都會遇到問題。

壹、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後,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裁定的;

5.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不準離婚和調解的案件,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二、第三巡回法庭依法拒絕受理六起案件。

第壹類是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立案或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務、海事、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二類是仍在正常審理和審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審理或復查過程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第壹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類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或者上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類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申訴的裁定或者通知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五類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類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立案終結,或者巡回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裁定並送達涉案終結通知書的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壹條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壹審金融民事案件:

(壹)證券、期貨交易、商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擔保、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及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金融業務所發生的金融民事糾紛;

(3)涉及金融機構的公司相關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5)金融和民事糾紛的仲裁和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承認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在金融和民事糾紛中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條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壹)境內投資者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